本文轉載自於網路追追追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2/515-2655372.htm

車禍天天都在發生,如果我們開車都遵守交通規則,卻不小心撞死了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上了法院「該當何罪」?網路流傳當前述情況發生時,法官基於「死者為大」與「道義責任」,判決都會偏袒不守規矩被撞死的行人,究竟台灣法律是不是真的像原信所說一樣偏袒行人呢?

觀念全錯的原信:台灣的法律(開車人必看)

為了給讀者最正確的解答,追追追小組這次向中部不願具名的兩位資深法官,及兩位開業多年的律師組成的黃金陣容請教。首先我們就來探討原信中的第一則案例: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 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兩位法官經過討論之後,皆認為原信的說法有漏洞,並解釋行人在高速公路上本來就沒有路權,且是突然跳出,車子又在速限以內,這種狀況是屬於「應注 意但無法注意」,而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他們認為駕駛沒有過失。法官另外補充,即使這名駕駛是無照駕駛(例如駕照已被吊銷),在案例一情境下,同樣屬「應注意但無法注意」的狀況,因此無過失;但無照駕駛就是違法,這算另一件事,仍需受罰。

參考法條:
刑法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而兩名律師在經過討論之後都認為,駕駛車速都在速限以內又是在內側車道,行人也沒有路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註:下面會解釋),駕駛會認為不會有行人突然出現;如果有路人突然跳出,即使駕駛遵守一切行車規範還是會反應不及,因此他們認為法官應該會判駕駛沒有過失,而不是各負50%責任,與前面兩位法官看法一致。

接著追追追小組再向法官,律師請教第二則案例: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 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 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法官們首先點出原信中的漏洞,他們說法律上從來沒有規定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視同行人穿越道,這部分有明顯的錯誤。而關於車速的部分,他們表示除了有另外訂定速限,不然市區的速限通常是限速50,因此駕駛並未超速,且原信中說駕駛車子煞不下來才撞上行人,這就代表行人突然出現地方是在車子剎車距離內,一定會撞上,這跟第一則案例一樣是屬於「應注意但無法注意」的情況,因此認為駕駛並沒有過失

律師們認為第二則案例跟第一則其實類似,都與信賴保護原則有關,駕駛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且行人又是突然穿越馬路,造成駕駛反應不及,因此他們也認為法官應該會判定駕駛沒有過失。

什麼叫做「信賴保護原則」?律師解釋,簡單來說,就是這條法律已經受到大家的相信,認為所有人都會遵守,就像大家都知道綠燈可以通行,紅燈就要停 車一樣,都是對於交通法規的信賴。因此律師認為,原信中的駕駛可以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向法官請求判定沒有過失責任。網友「小工蟻」提供2007年的一則新 聞,即為一例。參見:民視新聞 騎士閃避不及撞死人 判無罪 2007-10-23

現在我們要向法官及律師請教最後一則案例: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 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兩位法官表示,行人在斑馬線上有第一優先路權,所以駕駛在經過路口時一定要減速慢行,不能因為自己車道是綠燈就不注意行人,即使是綠燈,撞上斑馬線上的行人一樣要負過失責任。

但是根據原信敘述,駕駛撞到的是騎腳踏車的人,這就不屬於行人,因此沒有第一優先路權,除非他是牽著腳踏車過馬路,才屬於行人。所以根據原信,騎腳踏車的男子是在車子要通過路口時強行通過,讓駕駛反應不及發生車禍,法官們認為駕駛遵守交通規則,因此沒有過失。
律師們則表示,駕駛遵守交通規則,未超速,且騎腳踏車的人是在路口突然衝出,讓駕駛反應不及,才導致車禍發生,因此他們認為駕駛應該不需要負擔責任,除非有目擊證人證明車子並未減速,駕駛才須負過失責任;但是原信中已經說明駕駛有減速,卻仍然煞不住,顯然是騎腳踏車的人的疏失,因此他們認為駕駛不須負過失責任,同樣與法官們看法一致。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理條例第四條: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綜觀以上的調查,文中講述的三種情況判決,與我們實際請教法官、律師們的結果有很大出入,因為許多狀況是屬於駕駛「應注意但無法注意」,而不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駕駛沒有過失;而且原信很多敘述都有漏洞,以後大家不妨多認識一點法律知識,一起來挑錯誤,避免更多人被網路流傳文章誤導,誤解台灣法律。

你還在轉寄沒有自己查證過的信件嘛?收到任何轉寄信第一個動作是請上網路追追追!不要當個沒有自我判斷能力的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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