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載自於
網路追追追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2/515-2655372.htm
車禍天天都在發生,如果我們開車都遵守交通規則,卻不小心撞死了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上了法院「該當何罪」?網路流傳當前述情況發生時,法官基於「死者為大」與「道義責任」,判決都會偏袒不守規矩被撞死的行人,究竟台灣法律是不是真的像原信所說一樣偏袒行人呢?
看
觀念全錯的原信:台灣的法律(開車人必看)
為了給讀者最正確的解答,追追追小組這次向中部不願具名的兩位資深法官,及兩位開業多年的律師組成的黃金陣容請教。首先我們就來探討原信中的第一則案例: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 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兩位法官經過討論之後,皆認為原信的說法有漏洞,並解釋行人在高速公路上本來就沒有路權,且是突然跳出,車子又在速限以內,這種狀況是屬於「應注
意但無法注意」,而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他們認為駕駛沒有過失。法官另外補充,即使這名駕駛是無照駕駛(例如駕照已被吊銷),
在案例一情境下,同樣屬「應注意但無法注意」的狀況,因此無過失;但無照駕駛就是違法,這算另一件事,仍需受罰。
參考法條:
刑法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法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而兩名律師在經過討論之後都認為,駕駛車速都在速限以內又是在內側車道,行人也沒有路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註:下面會解釋),駕駛會認為不會有行人突然出現;如果有路人突然跳出,即使駕駛遵守一切行車規範還是會反應不及,
因此他們認為法官應該會判駕駛沒有過失,而不是各負50%責任,與前面兩位法官看法一致。